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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宁政办发[2008]45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徽标、吉祥物,是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庆办)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标志。为保证标志正确合法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由自治区大庆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一)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六)其他使人误认为与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使用人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向自治区大庆办申请批准并缴纳使用费或赞助费。

  第七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指定产品、专用产品和标志产品的,使用人应当与自治区大庆办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 使用人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文字、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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