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赞助方式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规范大庆期间的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工作,维护赞助方和大庆主办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赞助主题及赞助方向
区内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营业主等,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赞助。赞助的方向包括:自治区50周年大庆宣传和庆典活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大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程等。
二、赞助的形式
(一)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赞助,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无偿服务、无偿使用场所等形式进行。
(二)赞助的实物必须来源合法,并符合该物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其包装、运输、安装等均由赞助方负责。
(三)接受赞助的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之前。
三、赞助的受理及确认
(一)受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委托,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为唯一赞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验证赞助方资信情况后,通过协议确认赞助的内容及方式,并明确赞、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赞助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按赞助意向列入大庆专项开支;赞助实物由大庆办根据赞助意向,按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纳入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
四、赞助的回报
(一)赞助方实施赞助后,原则上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由赞助方和受理方通过协议商定。
(二)赞助的回报,主要以提供宣传展示平台的方式,提升赞助方的社会形象。
(三)赞助的回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