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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被核准认定为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在适用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指定产品资格。

  第九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申报材料须提供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3年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照片1张,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2.其它基本证书(质量安全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等);

  3.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4.获著名、驰名商标证书和区级、国家级名牌证书;

  5.质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 凡被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根据《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应向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20万元以上的赞助费,上不封顶,并优先选择赞助额度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经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认定工作中的部分成本费用由企业自负。

  第十二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适用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以下简称“大庆标志”,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图案等)所有人,授权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对使用大庆标志进行特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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