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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指定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徽标、吉祥物,是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庆办)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标志。为保证标志正确合法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由自治区大庆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一)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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