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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 支持技术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企业所得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3. 支持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市新建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酒店,新办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商品加工企业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应缴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性企业,按安置人员依次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 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优先供应,确保项目落地。各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为矿区配套的服务业企业,比照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后,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5. 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新建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康复等服务业项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予以支持。新办的为社区服务的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服务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符合规定代收代付的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 支持商贸业和农产品市场提升改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或扩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专业市场、交易中心和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前2年免收各种规费,后3年减半征收,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实现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含专营专卖企业),市政府从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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