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资阳城区城镇用于申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居民低收入标准的通知
(资府办函〔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 号)的规定,资阳城区城镇用于申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居民低收入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 年12 月26 日第23 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余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的低收入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