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推进粤港澳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认真落实CEPA,加强粤港澳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和物流、金融、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合作,提升制造业合作水平。继续联合港澳到海外举行经贸招商活动。完善粤港产业创新平台网络,加快“深港创新圈”建设。积极引导我省企业投资港澳。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港珠澳大桥等跨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或前期工作。全面推进粤港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社会民生领域的合作。学习借鉴香港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认真落实第四届泛珠洽谈会和相关协议的签约项目,深化与各省(区、市)在能源、产业、劳务、反走私等方面的合作。支持配合广西办好第五届泛珠论坛和洽谈会。推进泛珠三角横琴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粤台高新技术产业、物流等服务业和农业合作。 (省发展改革委、港澳办、外经贸厅、司法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经贸委、旅游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金融办等负责)
八、继续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发展
(三十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时推进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省联网。研究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研究制定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监察厅、信息产业厅、法制办、编办、统计局负责)
(三十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国有资本进一步向重要资源、基础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量资产奖股、改制上市、股权置换、整体转让等形式,加快实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具备条件的省属企业开展董事会建设试点。稳妥实施各地及省属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 (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认真实施《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等行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举办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深入实施“银河培训工程”,着力提高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素质。做好2008年百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办好第五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办、人事厅负责)
(三十六)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依法强化税收征管,狠抓预算执行和重点税源、重点地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确保新增财力的60%以上用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省财政分别安排1亿元和7700万元补助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相结合。争取实现部分县级以上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在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开展公务卡试点。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加快省直行政单位剩余住房处置工作。研究建立绩效预算体系。扩大省级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改革试点范围。推进全省财政支出管理电子平台建设。抓好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负责)
(三十七)加快金融市场和产业发展。积极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规范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和金融产业,培育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金融企业。加快打造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推进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吸引境内外金融企业来粤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和服务基地。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完成退市城市信用社的清算工作。推动地方商业银行改革重组。鼓励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农村、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