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适应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设立研发中心、增加国内采购和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并逐步向园区和海关监管特殊区域集聚。加强加工贸易准入管理,吸引发达国家把更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加工贸易,进入跨国公司的产业链。积极稳妥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加快完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平台。 (省外经贸厅、地税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办好2008年海外大型招商活动。推动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鼓励跨国公司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采购中心,促进外商投资产业链加快向研发设计、核心部件生产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延伸。扩大服务业吸收外资,争取更多市列入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加强重点园区引资工作,着力推进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 (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
(二十八)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以东盟、俄罗斯、非洲和中东等重点市场为依托,以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为主,引导和鼓励我省家电、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国际营销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落实已签订的境外能源资源合作项目,支持企业到东盟、俄罗斯、中东、非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资源能源开发合作。继续推进“尼日利亚广东经济贸易合作区”和“越南-中国(深圳)经贸合作区”建设。推动建筑类和电信类外经企业联合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境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积极参与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省外经贸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厅、外办、侨办负责)
七、加大力度推进区域协调与合作发展
(二十九)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科学编制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制定分类调控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促进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
(三十)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山区和东西两翼发展。完善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的配套政策。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解决县镇(乡)财政困难。实施《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县城、中心镇和专业镇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深入实施东西北振兴计划,继续各安排1亿元支持山区、东西两翼各市与江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继续给予粤东各市每年5000万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强汕头港和湛江港枢纽港建设,加快东西两翼沿海石化、能源、工业和区域物流基地建设。鼓励山区大力发展新型制造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和旅游业。继续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引导和推动珠三角产业加快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山区和东西两翼劳动力有序向珠三角转移。办好第五届“山洽会”、首届粤东“侨博会”。加快沿海石化、能源和区域物流等支柱产业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侨办负责)
(三十一)加快产业升级和城市群建设,提升珠三角发展水平。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新一轮国际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转移,大力发展高精尖的高成长型产业,推动珠三角率先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整合珠三角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等资源,优化公共服务,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创业发展。强化广州、深圳的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交通厅、经贸委、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人事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