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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

  县民政局要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标准和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预算。
  第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要设立农村低保金分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并按省统一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每年组织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核查。由村评议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算,按困难程度分类分档;
  (三)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核实,核实结果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农村低保金个人储蓄折(卡)》,登记造册,统一编码建立低保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政府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同时上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开。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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