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 、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八条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指数,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698元。今后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日常用品、用水和用电等费用;
  (三)当地物价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状况等。
  第九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农村税费改革对贫困户转移支付资金,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农村低保资金利息收入,其它资金等;保障金原则上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