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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

  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年老体弱和因灾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重病人员指的是患有癌症、肾衰竭、白血病、双侧股骨头坏死、严重精神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指的是患有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二级以上、一级盲、一级低视力等严重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年老体弱指的是无子女或有子女,但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从事第三产业,且有营业执照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八)经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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