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的原则;
(五)保障标准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复查工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应保尽保。
(二)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议、上报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农村户口,其家庭年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在确定保障范围和对象时,要结合实际,区分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