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编绘的各类地图、旅游图等应事先报送县地名办审核地名,出版后报市地名办备案,但军用地图除外。
  第十四条 用汉字书写地名,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中确定的规范汉字;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应当以《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书写。
  第十五条 经县地名办审定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可在图纸、设计书或施工、竣工的新闻报道中使用,未经审定的,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由县地名办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实行地名使用许可证制度,经地名机构命名的地址(含门牌),为国家法定地址。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编排使用门牌号。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事业,是由政府确认标示地名的石、碑、牌、匾等法定标志物。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分工:
  (一)县级行政区划界碑,由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驻地街路标志由乡镇街负责;县区内街、路、胡同、巷、广场标志,由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
  (二)农村的村碑(牌)、街路碑(牌)、胡同碑(牌),由乡镇街负责;
  (三)交通线、站、场、路口、口岸、桥梁、隧道标志由主管部门负责;革命纪念地、陵园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游览地(含景点)标志由旅游和风景管理部门负责;名胜古迹、古遗址标志由文化部门负责;著名山、育林山、林场标志由林业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标志由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开发区标志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县政府所在地中的企事业单位办公楼门牌、各种门市门牌、居民楼的楼牌、单元牌、户牌、平房中的栋牌、户牌的设置,由县地名办负责组织指导,统一方案,负责编号和安装,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新建建筑物按《关于在全县城市实行建筑类地名名称注册登记制度的通知》(长民字﹝2003﹞10号)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