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调查以1:500比例尺,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采用解析法,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
3.统一标准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4.建立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
借助现有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网络体系,按照“图家-省-市-县”四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各级数据的交换与传输。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与各行业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五、有关规定
(一)调查比例尺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1万比例尺。
2.城镇地籍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
(二)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城镇土地调查根据情况确定。
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
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500、1: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分带(可任意选择中央子午线)。
1:5000、1:10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分带。
(三)土地利用分类系统
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分类系统,将土地分为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地类顺序及其编码。
(四)坡耕地分级
耕地坡度分为≤2°、2°~6°、6°~15°、15°~25°、>25°五个坡度级。坡度≤2°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见表1)
表1 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
坡 度
分 级 ≤2° 2°~6° 6°~15° 15°~25° >25°
坡度级代 码 Ⅰ Ⅱ Ⅲ Ⅳ Ⅴ
注:上含下不含
(五)基本调查单位
土地调查以县行政辖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各类开发(园)区的土地调查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
(六)行政区域界线确定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的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作为本次调查控制范围的依据。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县民政部门提供最新行政区划确定。
(七)控制面积确定
1.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依据标准分幅将行政区域勘界界线统一矢量化,制作下发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
2.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制,计算图幅内界线各方控制面积。
3.依据下发的本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分幅控制面积和图幅理论面积,制作《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八)计量单位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其中,长度单位用米,保留1位小数;面积量算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1位小数;面积汇总采用公顷和亩,公顷保留2位小数,亩保留1位小数。
(九)面积汇总
各土地利用分类图斑面积之和等于村等权属单位面积;各村等权属单位面积之和等于乡(镇)面积;各乡(镇)面积之和等于县行政辖区面积。各分类图斑面积之和等于各二级分类面积;各二级分类面积之和等于各一级分类面积;各一级分类面积之和等于本行政辖区面积;不同坡度级耕地面积之和等于本行政辖区的耕地面积;集体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面积之和等于本行政辖区面积。由于小数位取舍造成数据不平的作技术处理强制调平。
(十)城镇地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