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县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已经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吉土调查办发﹝2008﹞41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附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区域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鸭绿江上游,地处东经127°17′~128°29′,北纬41°37′~42°05′之间,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边境线长260.5公里。西与临江市毗邻,北与抚松县接壤。辖7镇1乡、77个行政村、1个省级开发区和1个世界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497.6平方公里。
二、目的和意义
目的: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意义:开展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三、主要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县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镇建成区、县城所在地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县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实地调查每块土地的类型、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查清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 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动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
(二)城镇土地调查
对城镇、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调查。依据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