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