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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系统化

  《目录》编制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省、州(市)、县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拟定。

  (二)标准化

  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集中管理,对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分类、目录结构、行政执法和业务及服务类信息公开方式、索引编写进行规范,统一编制方法、统一格式。

  (三)数字化

  除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外,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统一使用网上信息公开系统软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散维护、集中备份。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实现网上及时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公开);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6.政府采购信息(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8.行政执法项目(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公开);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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