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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并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重要内容。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区)和各部门逐级抓落实。丽江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法制办、市新闻办等单位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尽快明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按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按照《条例》要求抓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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