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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严格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07﹞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2.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印发〈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普查办〔2007〕4号)的要求进行。我州因无辐射监测能力,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由省辐射监测站负责。

  3.抽样监测

  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监测,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比例,进行分类抽样监测。

  (六)宣传动员

  由德宏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德宏州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明确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州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全州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为入户普查登记做准备。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区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州级和县市区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对普查对象宣传动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聘用,发放普查登记表,入户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州级财政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质量保证及考评验收

  州普查办公室按照省普查办质量技术控制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培训、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并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方式,审核各县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对各县市区数据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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