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7月─2009年7月):州级上报普查成果;研究与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迎接省验收我州普查工作;表彰奖励。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德宏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指导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培训;
4.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德宏州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德宏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州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制订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