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立法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注重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公众办事提供便利。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具体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要通过在制度设计中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
二、立法工作要坚持民主,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政府规章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收集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新方法、新机制,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要作出说明和反馈,避免听取公众意见流于形式。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立法工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计划的完成,并为2009年立法工作做好准备。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和力争年内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论证项目”和市政府规章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项目”制度设计、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这些项目是市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备选制定项目,其调研、论证情况要在三季度末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地方性法规草案中“论证项目”还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说明。对其中论证充分、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市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制定项目。要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修改条件成熟的,可以随时追加列入立法计划。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签署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在签署意见时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出充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