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对全市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完善和落实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制度。以非国有企业为重点,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企业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拓展吸纳就业空间。
(二)稳步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搬迁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进入破产程序时,制定职工分流方案、资金筹集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有关部门要严把监督审核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类指导,促使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帮助企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和职工失业后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全程监督实施,确保裁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档案资料不完整以及没有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千方百计促进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就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引领创业式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进素质就业,实施就业援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运行机制,全面促进各类失业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