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仲裁和各类诉讼活动;
(八)其他涉及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组建方式及选聘律师的基本条件
根据《纲要》的规定,县(区)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规科(股、室)的工作人员应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县(区)政府和涉法事务多的部门可聘请1至3名律师与法制机构共同组成法律顾问团(室)。
担任政府及部门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四)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五)熟悉行政法律法规;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七)热心为政府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可安排法律顾问部分参与或全程参与涉法事务的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决策、研究阶段,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2.根据需要,在决策、研究前,通过法制机构告知法律顾问拟研究的法律事务,使之尽早熟悉有关的情况,做好提供法律意见的准备。
3.如果有关法律事务须在重要会议上审议,也可要求其列席,为该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4.涉及重要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承诺函等),或交由其草拟,或由有关部门起草后,交由其与法制机构共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在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工程等法律事务时,如有必要,还可安排其协助领导同相关单位谈判。
6.在有关法律事务实施阶段,可安排法律顾问相应参与。如果工作是由不同部门分工实施时,应将工作情况通报法律顾问,以便其全面掌握情况,提出综合的法律意见。
7.行政机关在对重大行政法律措施和法律纠纷进行审查、研究时,可安排法律顾问参加。
(二)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可参加对行政部门的法律指导工作。
政府部门的工作与政府的整体工作和总体利益息息相关,加强政府对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非常必要。为此,根据需要可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对所辖工作部门采取重大法律措施和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时的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