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7〕117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市依法行政进程,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政府法律顾问在协助各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企业改制、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可行性论证、大型活动法律框架设计、处理群体性法律纠纷和民事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领导法律意识不强,习惯用行政命令解决问题;行政决策中,强调经济效益,不注重法律责任;为了招商引资而草率的签约;遇到群体性事件不正确采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等现象。为增强政府及部门决策能力,防止工作失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坚持以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政府和部门在涉及如下重要法律事务时,可安排法律顾问参加:
(一)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实施重大的政府或公益性建设工程;
(四)企业改制;
(五)处理重大群体性法律纠纷;
(六)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