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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切断、损坏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干线、支线、分配网电缆、设备等附属器件;
  (十二)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拆除、破坏传输线路检查井、井盖及井内线缆及其附件;
  (十三)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影响或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及安全的,应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设施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施工作业现场给予指导和帮助:
  (一) 迁移、拆除广播电视设施;
  (二) 在架空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电力或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四) 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区时,与架空线缆垂直距离小于国家安全规定距离;
  (五) 在架空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六) 其他影响或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广播电视设施现状情况及批准的建设规划、计划等书面告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制定相关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项目,项目建设和施工中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征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查阅施工作业区域及周围的广播电视设施布局资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设施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的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在架空广播电视设施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植树绿化的,林业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单位应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商,栽植的树木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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