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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河道管理办法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实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县(市、区)批准的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对于重点项目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沿河单位自建的整治工程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并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河道维护

  第十一条 河道维护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分工,由河道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大汶河河道维护由市河道管理机构、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统称维护责任单位)。
  河道维护可以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维护队伍实施统一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河道维护的责任范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堤脚外侧5-10米的护堤地等。 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三)河道涵闸等河道附属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一并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流域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地域划定不低于5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根据防洪需要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河道管理机构提出划定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界桩。
  第十三条 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原则上按照每2公里河段不低于1人的标准确定维护责任人,维护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修补堤防雨淋沟、堤顶凹坑、护坡缺损,清除堤身杂物,养护护堤护岸林木、草皮等;定期保养涵闸启闭机、河道监测设备等。保持堤顶整洁平顺,堤肩平整坚实,护岸护坡稳定,工程排水畅通,闸坝桥涵等防洪工程完好。
  (二)定期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设施变化情况,发现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滑坡、塌陷、洞穴、裂缝等隐患,及时向河道维护责任单位报告。
  (三)发现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维护责任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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