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我市“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并作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对象。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并给予特殊关爱,实施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康复幼儿园。
4、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大力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威远、隆昌两所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
5、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县(区)大中专招生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报名、推荐、录取工作,满足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市内各大专院校要落实国家放宽残疾考生体检标准的要求,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考生,减免考试报名费,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才。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1、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办学经费。从2007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及残疾学生数量,按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至少1倍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备设施的购置项目。各县(区)财政对特殊教育的专项补助金额要逐年增加,使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经费上得到可靠保障。
2、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从2007年起,市、县(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体育、民政部门要根据彩票发行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生活。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