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6〕34号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现将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认真搞好属地监管。南充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民爆办”)是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民爆办要切实履行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能,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正确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民爆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加以部署,严格检查、考评和奖惩。各级公安机关是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职能,堵好安全漏洞,严密民爆安全监管网络。各民爆行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各安全管理机关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安全标准管理,严格行政许可。民爆行业是高危行业,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爆行业必须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各民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爆行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对民爆行业单位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和储存场所安全进行评估,强化安全标准管理,凡未达到安全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
三、强化购销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民爆物品购销审查。为加强对购销环节的安全监管,摸清、掌握进入流通领域民爆物品的基本情况,民爆物品的购销要继续实行审查和封签管理制。民爆物品的销售只能由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生产、销售行为。生产、经营企业购买民爆物品(包括原材料),必须将购销计划上报市民爆办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购销行为。民爆经营企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销售行为,严禁跨区销售;民爆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爆破作业地有经营资格的民爆企业购买爆炸物品,严禁跨区域购买。大宗用户(一年内使用民爆物品500吨以上的单位)购买爆炸物品的,由市民爆办审查许可后可直接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