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南府办发〔2007〕41号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7〕8号)、《中共南充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南委发〔2007〕18号)(以下简称省、市委《意见》)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落实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工青妇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当前,通过工青妇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好工青妇组织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期新阶段做好群众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南充”的重要内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全面发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工青妇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对工青妇组织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工青妇组织正常运转及必要的工作经费需要,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市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青少年、妇女儿童人数,按照不低于青少年、妇女儿童人均0.5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专项工作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乡镇财政要妥善保障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村(社区)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在办公经费中予以保障。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还应大力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支持地税部门依法代收工会经费。市、县(市、区)财政要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依法足额纳入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困难职工帮扶等活动应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