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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目前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山东”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到2012年,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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