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推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给予适当帮助。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切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确保其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搭建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后勤服务人员的,应首先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鲁和省属机构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要继续严格执行省里关于退役士兵落户的规定,凡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