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工程项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
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对生产储存规模扩大而专职消防力量不足的,应督促业主解决。对发展滞后、难以为继、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业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努力发展基层消防力量,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联防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建设义务消防队。各类学校可依托校园警务室和保卫部门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旅游景区可依托警务室和保卫部门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城市物业保安公司要增强消防安全保卫功能。要巩固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建设。
(四)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消防建设投入,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等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现役消防编制的使用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充实一线警力。完善调度指挥体系,把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成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联动和处置能力。
三、加大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消防力量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一)保障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明确消防力量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要将消防力量建设纳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认真搞好城市、风景区等消防规划编制,切实落实消防规划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规划依法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