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嘉陵江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从林缘起,平地向外延伸2公里,山地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禁止乱占林地、擅伐林木。
第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的砂砾等矿产资源属国有资源,同属嘉陵江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各自非法占有。砂砾开采应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开采”的原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划出开采的范围、深度。严禁破坏河滩、航道资源,确保行洪、排涝和航道通航安全。严格审批嘉陵江上涉河建筑。
第十四条 保护嘉陵江航道旅游资源,促进南充旅游可持续发展。在嘉陵江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不得乱开垦土地、乱挖、乱采、乱倒,不得掘坑取水。对有利于拓深、拓宽航道的砂石开采和土地开垦,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有序开采。作业不得影响景观,不得影响通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杀野生动物及鸟类、损毁湿地资源以及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等破坏地形地貌及生态的活动。
建设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灌溉、养殖等设施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的,不得危及嘉陵江旅游资源存续安全,不得影响嘉陵江旅游资源的基本风貌。
第十五条 嘉陵江旅游开发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含农房建设、寺庙建设和文物古迹、景点的恢复)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嘉陵江其它开发利用项目必须在职能部门的规划内进行,不得破坏和影响嘉陵江的整体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损害和危及嘉陵江旅游资源存续的行为。
(一)沿江县(市、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嘉陵江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或其他工业废渣废料;
(二)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嘉陵江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居民生活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