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