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