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