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