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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6〕103号 二○○六年七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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