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资〔2007〕18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