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八)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劳动模范由各县区和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
(一)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县(区)、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市总工会,经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具体事项
(一)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必须依照《
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模范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模范遵章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公益事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厂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所在地审计、税务、工商、组织、纪检(监察)、安监等部门的意见。
(二)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不予推荐。
(三)加强群众监督,对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各县区和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在无原则性异议后方可上报。市总工会汇总推荐人选并经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将名单在《保山日报》公示1周,对其中无原则性异议的人选报市政府审批。
(四)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人选的,均需上报先进事迹材料(3000-5000字)一式20份(A4纸)和《保山市劳动模范登记表》一式5份及被推荐人近期照片7张(规格为大一寸)。各县区、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请于2008年3月25日前,将被推荐人的先进事迹材料(含事迹简介)、登记表、照片一并汇总报送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