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保山市首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保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保山市首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评选表彰一批市级劳动模范。为认真开展保山市首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科研教育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立足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各族人民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新保山而努力奋斗!
二、评选表彰范围
本届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财税、经贸、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政法、国家机关、党群系统等各行各业中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农民工中的优秀劳动者。
三、表彰名额
本届评选工作原则上按照每8万人推荐1名劳动模范候选人的比例,拟表彰30人,其中:职工劳动模范(含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劳模)25人;农民劳动模范5人。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比例要求是:一线职工(含农民工)比例不低于50%,科技人员(含教师、医护人员)比例不低于15%,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含非公企业主)不超过10%,农民(非城镇户籍)劳动模范占15%,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被表彰为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的不参加推荐。
四、荣誉称号设置和表彰办法
“保山市劳动模范”属于保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对“保山市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5000元。
五、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条件和程序
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克己奉公,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