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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

  (十)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市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为:

  1.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80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20元。

  3.80-89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元。

  上述长寿补助、保健补助经费由市、县(区)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和送温暖活动,切实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等突出问题。在每年“敬老节”(农历重阳节)期间,组织对老年人慰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牵头单位:市老龄办。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贫困老年人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有关调解和代理诉讼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二)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符合且办理《优待证》的外地老年人,只享受《意见》中 “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责任”中的第(六)、(九)、(十一)款所规定的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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