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市规委会的下设机构,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对有关事项提出技术咨询、论证并形成具体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根据市规委会授权对有关事宜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城市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及城市发展战略;
(二)论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审议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建筑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立项审议及项目经费初步审查;
(五)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六)审议规划的重大调整申请;
(七)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 市规委会由51名委员组成,包括25名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的代表、21名专家和5名公众代表。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公务委员22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宜宾电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商务局、宜宾开发区管委会、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县人民政府、市公用事业局、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委员26名,由21名专家和5名公众代表组成。
第九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建局领导担任;其他公务委员11名,由市规建局根据议题需要提出相关部门公务委员建议名单,报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非公务委员13名,由10名专家和3名公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规建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的主要或分管领导组成,实行部门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