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7号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是宜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规划的重大调整申请;
(五)审议宜宾市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技术规则、规定;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审查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