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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境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境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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