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境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境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