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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特种设备事故。
  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50-9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9人死亡;20-4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9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事件。
  6.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Ⅳ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Ⅰ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事故;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故。
  Ⅱ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的事故。
  Ⅲ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Ⅳ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标准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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