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市通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 公共设施
州、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科技支撑
州、县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科技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州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州、县市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州、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州政府制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法制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国家标准修订后本标准相应修订。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水旱灾害: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大中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山洪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范围发生特大干旱。
Ⅱ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4.山洪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0-29人;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范围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Ⅲ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小型水库溃坝。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3.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4.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4-9人;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全省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水旱灾害:
1.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3人;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多个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含农业冻害)。
Ⅰ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雷电、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畜牧业受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包括我省在内的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