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制定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加大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力度。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实行城市阶梯式水价,对超定额用水执行市政府水价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费,促使企业加快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建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区),按照补偿处理成本的原则提出收费标准,报经市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管理。
(三)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落实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