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池政〔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精神,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和“平安池州”建设等考评范围。各地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阶段性防火工作,研究重大消防问题,布置专项消防工作。
二、坚持依法监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实施;市教育、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部门要以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其它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注意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对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标准的,依法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景区寺庙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寺庙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