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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南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完整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和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普查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甘肃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小组审定,州、县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档案。
  州、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八、普查的经费
  第三次全州文物普查工作需要4年时间,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承担。
  经测算,州级财政每年按20万元列入预算,共四年,县市级财政每年按10万元列入预算,共四年。州级财政主要落实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田野调查及普查报告出版补助费,县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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